六月中,賴三(請點選)E-mail說司2005有謝師禮一份,過不久就收到了。有圖有真相。

很實用,對一個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來說,重要的是他們的心意,覺得已經很滿足。
六月底,接到學校寄來一封信,裡頭是三位司2005同學的小卡片,寫著滿滿的謝意。看著名字,一下就記起他們的樣子--年輕、青春及充滿希望。
也是滿滿的謝意,對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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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滿的謝意
July 2, 2009
◎ YSL @ 11:14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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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算盡的違憲行為
June 26, 2009
不知道臺灣國是否需要所謂「三都(直轄市)」?在所謂選舉的考量上,大概是有吧!
而因為升格而延期地方首長之選舉,是不是違憲?
且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文第四點是這麼說:
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 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誠然,該號解釋是就當年國民黨發動並多次表決到通過的「國民大會代表自動延任」,且為了綁架立法院,而同時把立法委員的任期也延長,即「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的修憲行為,為違憲之宣告。也就是說,該號解釋是就民意代表之自肥延任所作之違憲宣告,乍視之,與因為縣市合併升格致原來「百里侯」任期已屆滿而延選一事,似無關係。但是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地方首長既係縣民們一票一票選出,並以多數民意決定人選,則當選者當然是代表多數民意而為四年期之施政,並必須四年後接受民意的再次決定下任當選者,所謂「與民有約」的民主政治憲政原理,正是如斯,不因是選舉民意代表或地方政府首長,而有所差異。因此,釋字第499號第四點中的這一段:「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就縣長的任期及到期必須改選,應該仍有適用。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是曹雪芹對「鳳辣子」一生的評價。用來說執政黨,也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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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1:24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Labels: Murmur
如果是那樣的話,就讓死刑成為唯一的刑種吧!
June 16, 2009
死刑是否應該存在或廢除?幾乎是一個半永久性爭論的問題,從有死刑開始。最近因為這篇以參加抽獎作為鼓勵手段的民意調查,這個問題又再度被爭論。
看了這些參與投票的民意,主張死刑不能廢的理由多端,不過主要依據有:被害人是弱勢、誤判得經由審級制度去避免、改判無期徒刑只是浪費納稅人的稅金去養窮兇惡極之人等等。
關於第一點被害人是弱勢的說法,是一種結果論,而這論調是圍繞在「殺人犯」帶給被害人家屬莫大的精神上痛苦上面。
刑法的殺人罪是屬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也就是說刑法殺人罪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的「生命」,當生命被不法侵害時,結果就是被害人死亡。殺人罪有故意與過失之類型。也就是說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過失致死罪)都是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都會帶給被害人家屬莫大的精神上痛苦。但無論如何,刑法殺人罪保護的法益,並不是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或痛苦,這個部分是由民法侵權行為制度去處理。誠然,可以說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弱勢(當然理由是有點牽強),所受痛苦無以彌補,但就刑法言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痛苦感受,並不是刑法認為應該判處加害人死刑的理由;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痛苦感受是適用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去判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精神上損害的因素。
而且說刑法是保護弱勢這樣的話,算是完全不懂刑法,刑法絕不保護弱勢,因為那不是刑罰的本質。
有人認為不經其事,不知其痛,所以只有被害人(的家屬)才有主張反死刑的資格。同樣的邏輯,是不是所謂死刑冤抑案件的被告或被誤判執行死刑的被告家屬,才有主張贊成死刑的資格?(也許他們真的贊成死刑,主張起訴的檢察官及誤判的法官應該判死刑!)如果是如此,那死刑的存或廢,看來就不應該是事不關己(只是真的是事不關己?)的現今普羅大眾應該討論的問題了。
以被害人家屬是弱勢或判處加害人死刑可以彌補或緩解被害人家屬苦痛為由而贊成死刑,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而如果這是主張死刑不能廢論者的主要理由,那不如說大法官都說死刑是合憲的,還比較有說服力。
關於第二個問題,審級制度固然可以減少誤判的可能性,但就是只有減少誤判的可能性而已。刑事訴訟法除了設有對於「未確定判決」的三審三級的審級制度外,何以另設有對於「確定判決」的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要件是很難的,但這兩種救濟制度的設計,就是因為除了「未確定判決」可能是誤判外,「確定判決」也有可能是誤判!即使機率是比較少或比較低。法官是人、檢察官是人、警察是人、辯護律師是人、被告是人、證人也是人,是人就有不可靠性存在,就可能造成誤判。當然「正當程序」走完,大家應該沒話說,可是沒話說並不表示就是結果正確,即使刑事訴訟制度設計各種程序去防止誤判這樣的事情發生,但誰可以保證人為制度的完美無缺,誰又可以承擔司法殺人的指責?
有人也說有一些所謂「罪證確鑿」的案子,判死刑應該沒有話說了吧!問題是那一件死刑定讞的案件不是「罪證確鑿」?如果形式上「罪證確鑿」的要求都不具備的話,那就連誤判都不是,而是枉法裁判了。而「罪證確鑿」是現行司法制度可以合法地判處被告死刑的前提,卻不是也並不應該是論者贊成死刑的理由。
至於稅金浪費論,就不知道該怎麼說了?因為那根本就不是死刑存或廢問題中值得討論的因素。
死刑的存或廢,可以從很多面向,宗教的、經濟的、社會的、人性的、民族的各種觀點,去切入討論。也都是見人見智。但如果「殺人」是違反正義的,大家都認為是不對的,那麼有什麼樣的理由允許國家可以作這樣不對、違反正義的事?
而用司法把另一個人的生命「合法」地結束,就可以保護或圓滿到另一群人(被害人家屬)的人權這樣的論調如果可以說得通的話,那刑法應該唯一存在的刑種,大概就真的是只有「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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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8:01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Labels: Death Penalty
法國,憲法審議委員會:三振條款違憲
June 12, 2009
歐盟議會在2009年5月6日以使用網際網路是基本人權為由,否決了所謂的「三振條款」。法國國會卻是於2009年5月14日通過三振條款。基於歐洲一體化的原則,法國的通過三振條款還真讓人直覺得怪!
果然,不小心在日本讀賣新聞網站這篇報導:違法ダウンロード常習者への接続切断は「違憲」…フランス。全文:
【パリ=林路郎】フランスの違憲審査機関・憲法評議会は10日、音楽や映画の著作権を守るため、インターネットからの違法なダウンロードを繰り返した利用者が3回警告を受けると、行政機関がネット接続を強制切断できるとした新法について違憲判断を下した。
這句說得最貼切:
民主政治への参加や自由な意見表明の手段としてネットが不可欠となり、「その接続は憲法が保障する人権にあたる」とした。
新法は、CDやDVDの販売がこの5年で半減し、雇用不安にまで発展した音楽・映画関連産業の嘆願を受け、サルコジ政権が「ネット空間は無法地帯 たるべきではない」として制定を主導、5月に成立した。政府が新たな執行機関を設立し、違法ダウンロードの常習者を追跡。特定の違反者にあてた警告が3回 に達した時点で、同機関がプロバイダーに強制切断を命令できるという内容だった。
野党などは「違法行為の監視は警察国家への道」「ネット接続を奪うのは人権侵害」などと反発し、違憲審査を求めていた。
憲法評議会の決定は、1789年のフランス革命直後に採択され、憲法の前文となった「フランス人権宣言」が基本的人権の一つとして定める通信・表 現の自由には、「広範に普及したネットへの接続が含まれる」と明記。切断の可否は行政機関でなく、裁判所の判断に委ねるべきものとした。
アルバネル文化通信相は10日、法改正に着手する方針を表明したが、政権はネット上で横行する海賊行為の取り締まりが必要との立場は変えていない。
(2009年6月11日21時03分 読売新聞)
民主政治への参加や自由な意見表明の手段としてネットが不可欠となり、「その接続は憲法が保障する人権にあたる」とした。(作為參與民主政治或意見表達之手段的網際網路,已成不可或缺,「其接續是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權」。)
也是新近通過台灣的著作權法第90-4條第1項第2款的所謂三振條款是否通得過大法官的合憲審查?倒是可以拭目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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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0:14 0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Labels: CopyLeft, France, LAWS, Legeal news
歐洲:海賊黨意外贏得歐洲議會席次,主張網路自由
June 10, 2009
這是CNN在6月8日的報導:Pirate Party wins surprise Euro seat, calls for Web freedom。
海賊黨(Piratpartiet)是瑞典的政黨,成立於2006年。基本政見有三:Pro-Privacy、Anti-Copyright、Ant-Patent。
具體來說,這個黨關於著作權的主張有二:
The Pirate Party wants a right for every citizen to gather, use, derive from, and distribute any culture, knowledge and public information, as long as it is for non-commercial use.
及
Copyrights need to return to a fair and balanced level, so the creator can have a short but long enough time of protection - say, five years - to make money off creative works in commercial environments.
至於專利的政見則是:
Patents are counteracting their original purpose, and need to be abolished completely.
在智財權君臨天下的現今,這個黨逆勢操作,也一直不被看好。
但是,這次選舉該黨得票率7.1%!贏得瑞典在歐洲議會18個議員席次的1席。
看來瑞典國內是有許多人是不喜歡Copyrigh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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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1:37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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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識正書簡
馬老大終於提出一項比較具有創意的「個人」意見-「識正書簡」,認識正體字,書寫簡體字。
認識正體字是因為要看得懂古籍,以保存中華文化。馬老大真是用心良苦,讓大家明白了:原來中華文化一直僅是存在於「古籍」中。
認識正體字的目的,記著,僅在於要看得懂古籍。古籍以外的呢?既非古籍,當然不需要是正體字,所以,最後不僅是「書簡」而已吧!還得「識簡」。
或許有人會反問:既然「書簡」,當然得「識簡」!
會這樣說,表示邏輯能力是正常的。這樣的話,也就應該知道馬老大提議「書簡」的終極目的是什麼吧!對的,馬老大的「書簡」提議,就是提倡全面的「識簡書簡」運動。
其實,提倡「簡體字」運動,也並非就是不好或不對。文字既係溝通手段,也是知識之載體。在台灣,很多人為了研究、教學,早就是「識簡書正」。現在,再進而「識簡書簡」,有何不可?甚至也有人更早就是「識簡書簡」,不是嗎?
至於「識正」是為保存中華文化論調,也就不要太在意。因為,文字既是可以作為文化傳承的載體,那麼正體字可以的,很難說簡體字就不可以。而且中華文化的保存,總是有人會做的,也會有人有興趣去做的!如果,只有正體字才可以作為保存中華文化之載體的話。
退以言之,簡體字如無法成為保存中華文化的文字載體,那在視「保存中華文化」為要務的人心中,書寫簡體字不就應該是一種「叛經離道」、「背祖忘宗」的行為!整個使用簡體字並以中華文化傳承的正統自居的21世紀超大國家,本身竟然是一直做著「去中華文化」(或去中國化)的事!那將「識正書簡」視為一種「去中華文化」之作為的說法,似乎也不會是過當的。
馬老大的「識正書簡」,本質上其實就是「識簡書簡」,至於識正保存中華文化說,那是對台灣人民說的,也是馬氏一族向來的「求其名也」-中華文化的捍衛者-的作法而已。
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個文化只是因為為了「保存」而被保存時,這樣的文化,除了勉強可以當作學術研究對象(或客體)外,又有何用?
至於官員這樣的說法,如果是真的,那該如何解讀呢?一個話老說不清楚的總統?還是一位老是替主子圓謊的官員?
至於對岸,其發言人應該會這麼說:對於台灣地區領導人要中國推動正體字,多認識中華文化之美的說法,我們認為是粗暴干涉中國的內政,也是傷害了中國廣大人民的民族感情,是不會被認同接受的,我們在此特地鄭重表達嚴正的抗議!希望台灣當局儘快懸崖勒馬,不然不會有好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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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0:32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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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JR首都圈各車站,全面禁煙
June 8, 2009
日本國JR首都圈各車站自四月一日起全面禁煙,將車站原設置的吸煙室全數撤除。
這當然不是愚人節的餘興節目。有圖有真相。


不過,總是有人會反彈的。「タバコが迷惑なら、子育てだって迷惑だ!」(若吸煙者是令人討厭的,養兒育女者是令人討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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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4:17 0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Restroom signs around the world.
May 30, 2009
韓國的...很貼切地表現人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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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20:45 2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巨匠がとらえた「20世紀の顔」
May 28, 2009
直接翻譯:大師所捕捉的「20世紀的容顔」。Newsweek雜誌2009年1月28日所刊載的一個主題,Newsweek雜誌日本版網站在前幾天將它放到網上。共有13張照片,也就是13張臉孔。請點這兒。
這些是加拿大攝影大師Yousuf Karsh的作品。
更多的作品:Yousuf Karsh Official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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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22:59 0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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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禁菸」標誌,違憲否?
May 27, 2009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7號解釋解釋文第1句說:「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這樣的(言論、表現)自由權,只有當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4種狀況下,政府始得以「法律」限制之;若未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4種狀況,而立法限制之,當屬違憲。
在2009年1月11日施行的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規定,「禁菸」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於該等場所明顯處標示「禁菸」標誌,違反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此等規定,使得「禁菸」標誌成了台灣最多且到處都看得到的圖騰符號。
禁菸場所的指定過於普遍性,形同全面禁煙,究竟是侵害了吸煙者之自由,或是維護不吸二手煙者之健康?可能見仁見智。立法禁煙、行政賣煙,是有點唐突可笑;而行政賣煙透過立法禁煙的背書,也告訴了癮君子者以後因菸而亡時,責任並不在政府。
固然,立法者基於全民健康維護,而立法廣設「禁菸」場所,勉強說,也可以接受,但要求禁菸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標示「禁菸」標誌並規定不從者之處罰,有沒有侵犯人民(禁菸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的不表意自由?立法為「禁菸場所」之指定,法律規定本身即是公告周知何處禁止吸煙,不是嗎?再強制必須標示「禁菸」標誌,似乎多此一舉!而「禁菸場所」之指定,是立法者之意思表達,但標示「禁菸」標誌,卻是要求(強制)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表達特定意見,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4種狀況而不違憲?
提到不表意自由,於是就記起已被遺忘的黑米上因為某篇文章而引起的那一串不堪回首的討論,及某人動不動問「憑什麼」的稟然。不過再看到同一人的這篇文章,想起作者曾經那麼極力地捍衛所謂不表意自由的態度,忽然就不爭氣覺得好笑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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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L @ 10:45 4 comments Links to this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