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L標錯價事件中,誰才違反誠信?

July 7, 2009

對於戴爾標錯價事件,若從法律面來說,戴爾並沒有站不住腳之處。

首先,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所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指以貨品實物標價而陳列表示出售者而言。網路上無所謂實物之陳列,故解釋上,網路上以貨物圖片及各種資訊(含售價)羅列以招徠顧客,那些條件不過僅係屬「價目表」之一種形式而已,因此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但書:「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之規定,根本不是要約,而是要約的誘引而已,因此,消費者下訂單才是要約,必須經過戴爾接受訂單(承諾)後,表示意思才一致,契約才會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而探討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以「貨品實物標價而陳列表示出售者」,出賣人得控制買賣之風險;而寄送價目表所要面對的潛在買家人數,可能不是賣家得以預料,因此給與賣家有可以決定契約成立與否的機會,以控制其風險。所以,在戴爾標錯價的事件中,戴爾主張不接受買家訂單,完全是於法有據。

而現在,輿論一再指責戴爾違反誠信。但問題可能是消費者才更是違反誠信,只是要利用戴爾的錯誤標價,進行集體勒索行為。以一個合理消費者的注意,在沒有任何促銷活動的狀況下,當一部市價上萬元的LCD液晶螢幕標價千元;或市價數千元的LCD液晶螢幕標價不滿千元;或一部市價6萬元的筆電標價不到一半時,會覺得完全沒有問題,會沒想到戴爾是標價錯誤嗎?消費者沒有過失嗎?還是只是在佯裝自己的天真與無辜,而要藉機佔戴爾的便宜?消費者利用戴爾的錯誤,反而要說戴爾違反誠信,倒寧可說消費者違反誠信。況且,所謂消費者中,更不乏是對於3C產品市場價格知之甚稔的所謂經營者,更是利用一般消費者的情緒,欲形成輿論壓力而獲取其中的不正當利益,誰違反誠信?

消基會力挺消費者,可以理解。但台灣的很多狀況是消基會教導了消費者有消費權利之意識,卻沒有作到對消費者的消費教育,造就成一群無行為能力的消費大眾。消基會說要提起團體訴訟,是可以,只是結果會比現在戴爾所提的補償條件好?未必。但消基會有說清楚嗎?

至於卡神,利用人為誤失形成的漏洞以謀自己的私利是很在行,但是也就是如此而已。打跨國官司,哼,啥是跨國官司?可能她都不懂!而如果這段話:

許多買家都在戴爾網站留下信用卡、電話、地址等私人資料,最後收到戴爾拒絕出貨和折價券的回信,但折價券的產品比市面還貴,這根本是變相的惡劣行銷手法;政府公權力若不介入,表示詐騙集團可以用這種詐欺手法來騙取個資。
真是她說的,那還真是名符其實。

12 comments:

阿西摩 said...

林老師卡好勒!真的是一針見血!

YSL said...

好說.....XXXD

王立達 said...

自己有一年以上沒有blogging了,最近暑假到了,又開始重回這熟悉的園地,po一些學界工作感想…

YSL said...

王老師:
畢竟專任教師除了教學累以外...研究更是耗費心神時間的工作...
還以為你不再Blogging了!!!XXXD
你格子的留言系統得更新了...哈哈

Anonymous said...

我只想說事發當天官網上是有標示促銷活動的…
並不是你文中講的完全沒有任何促銷活動

YSL said...

謝謝您的提醒...
但那不影響我的看法...

Anonymous said...

還有就是那台筆電市價大概四萬左右
只有官網貴到要賣六萬
用他們給的那張只能在官網上用的折價券折抵之後
賣價大概還比市價貴一點…

YSL said...

是的...這後來也有聽說...還有很多網友提出所謂的證據...說戴爾是故意的藉機抄新聞...

ggg said...

一真見血在哪?
不就是幫dell說話而已??

YSL said...

是啊!!!

小毛 said...

Ptt上一堆佔不到便宜就轉生氣的鄉民呢..
沒想到祥哥的網誌也有..

YSL said...

有,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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