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戴爾標錯價事件,若從法律面來說,戴爾並沒有站不住腳之處。
首先,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所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指以貨品實物標價而陳列表示出售者而言。網路上無所謂實物之陳列,故解釋上,網路上以貨物圖片及各種資訊(含售價)羅列以招徠顧客,那些條件不過僅係屬「價目表」之一種形式而已,因此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但書:「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之規定,根本不是要約,而是要約的誘引而已,因此,消費者下訂單才是要約,必須經過戴爾接受訂單(承諾)後,表示意思才一致,契約才會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而探討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以「貨品實物標價而陳列表示出售者」,出賣人得控制買賣之風險;而寄送價目表所要面對的潛在買家人數,可能不是賣家得以預料,因此給與賣家有可以決定契約成立與否的機會,以控制其風險。所以,在戴爾標錯價的事件中,戴爾主張不接受買家訂單,完全是於法有據。
而現在,輿論一再指責戴爾違反誠信。但問題可能是消費者才更是違反誠信,只是要利用戴爾的錯誤標價,進行集體勒索行為。以一個合理消費者的注意,在沒有任何促銷活動的狀況下,當一部市價上萬元的LCD液晶螢幕標價千元;或市價數千元的LCD液晶螢幕標價不滿千元;或一部市價6萬元的筆電標價不到一半時,會覺得完全沒有問題,會沒想到戴爾是標價錯誤嗎?消費者沒有過失嗎?還是只是在佯裝自己的天真與無辜,而要藉機佔戴爾的便宜?消費者利用戴爾的錯誤,反而要說戴爾違反誠信,倒寧可說消費者違反誠信。況且,所謂消費者中,更不乏是對於3C產品市場價格知之甚稔的所謂經營者,更是利用一般消費者的情緒,欲形成輿論壓力而獲取其中的不正當利益,誰違反誠信?
消基會力挺消費者,可以理解。但台灣的很多狀況是消基會教導了消費者有消費權利之意識,卻沒有作到對消費者的消費教育,造就成一群無行為能力的消費大眾。消基會說要提起團體訴訟,是可以,只是結果會比現在戴爾所提的補償條件好?未必。但消基會有說清楚嗎?
至於卡神,利用人為誤失形成的漏洞以謀自己的私利是很在行,但是也就是如此而已。打跨國官司,哼,啥是跨國官司?可能她都不懂!而如果這段話:
許多買家都在戴爾網站留下信用卡、電話、地址等私人資料,最後收到戴爾拒絕出貨和折價券的回信,但折價券的產品比市面還貴,這根本是變相的惡劣行銷手法;政府公權力若不介入,表示詐騙集團可以用這種詐欺手法來騙取個資。
真是她說的,那還真是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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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標錯價事件中,誰才違反誠信?
July 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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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omments:
林老師卡好勒!真的是一針見血!
好說.....XXXD
自己有一年以上沒有blogging了,最近暑假到了,又開始重回這熟悉的園地,po一些學界工作感想…
王老師:
畢竟專任教師除了教學累以外...研究更是耗費心神時間的工作...
還以為你不再Blogging了!!!XXXD
你格子的留言系統得更新了...哈哈
我只想說事發當天官網上是有標示促銷活動的…
並不是你文中講的完全沒有任何促銷活動
謝謝您的提醒...
但那不影響我的看法...
還有就是那台筆電市價大概四萬左右
只有官網貴到要賣六萬
用他們給的那張只能在官網上用的折價券折抵之後
賣價大概還比市價貴一點…
是的...這後來也有聽說...還有很多網友提出所謂的證據...說戴爾是故意的藉機抄新聞...
一真見血在哪?
不就是幫dell說話而已??
是啊!!!
Ptt上一堆佔不到便宜就轉生氣的鄉民呢..
沒想到祥哥的網誌也有..
有,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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