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臺灣國是否需要所謂「三都(直轄市)」?在所謂選舉的考量上,大概是有吧!
而因為升格而延期地方首長之選舉,是不是違憲?
且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文第四點是這麼說:
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 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誠然,該號解釋是就當年國民黨發動並多次表決到通過的「國民大會代表自動延任」,且為了綁架立法院,而同時把立法委員的任期也延長,即「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的修憲行為,為違憲之宣告。也就是說,該號解釋是就民意代表之自肥延任所作之違憲宣告,乍視之,與因為縣市合併升格致原來「百里侯」任期已屆滿而延選一事,似無關係。但是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地方首長既係縣民們一票一票選出,並以多數民意決定人選,則當選者當然是代表多數民意而為四年期之施政,並必須四年後接受民意的再次決定下任當選者,所謂「與民有約」的民主政治憲政原理,正是如斯,不因是選舉民意代表或地方政府首長,而有所差異。因此,釋字第499號第四點中的這一段:「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就縣長的任期及到期必須改選,應該仍有適用。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是曹雪芹對「鳳辣子」一生的評價。用來說執政黨,也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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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算盡的違憲行為
June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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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才想要寫這個東西而已,就被你先寫去了。果然薑是老的辣!
孫老大的看法一向比我精緻及有說服力...寫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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