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那樣的話,就讓死刑成為唯一的刑種吧!

June 16, 2009

死刑是否應該存在或廢除?幾乎是一個半永久性爭論的問題,從有死刑開始。最近因為這篇以參加抽獎作為鼓勵手段的民意調查,這個問題又再度被爭論。

看了這些參與投票的民意,主張死刑不能廢的理由多端,不過主要依據有:被害人是弱勢、誤判得經由審級制度去避免、改判無期徒刑只是浪費納稅人的稅金去養窮兇惡極之人等等。

關於第一點被害人是弱勢的說法,是一種結果論,而這論調是圍繞在「殺人犯」帶給被害人家屬莫大的精神上痛苦上面。

刑法的殺人罪是屬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也就是說刑法殺人罪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的「生命」,當生命被不法侵害時,結果就是被害人死亡。殺人罪有故意與過失之類型。也就是說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過失致死罪)都是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都會帶給被害人家屬莫大的精神上痛苦。但無論如何,刑法殺人罪保護的法益,並不是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或痛苦,這個部分是由民法侵權行為制度去處理。誠然,可以說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弱勢(當然理由是有點牽強),所受痛苦無以彌補,但就刑法言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痛苦感受,並不是刑法認為應該判處加害人死刑的理由;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痛苦感受是適用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去判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精神上損害的因素。

而且說刑法是保護弱勢這樣的話,算是完全不懂刑法,刑法絕不保護弱勢,因為那不是刑罰的本質。

有人認為不經其事,不知其痛,所以只有被害人(的家屬)才有主張反死刑的資格。同樣的邏輯,是不是所謂死刑冤抑案件的被告或被誤判執行死刑的被告家屬,才有主張贊成死刑的資格?(也許他們真的贊成死刑,主張起訴的檢察官及誤判的法官應該判死刑!)如果是如此,那死刑的存或廢,看來就不應該是事不關己(只是真的是事不關己?)的現今普羅大眾應該討論的問題了。

以被害人家屬是弱勢或判處加害人死刑可以彌補或緩解被害人家屬苦痛為由而贊成死刑,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而如果這是主張死刑不能廢論者的主要理由,那不如說大法官都說死刑是合憲的,還比較有說服力。

關於第二個問題,審級制度固然可以減少誤判的可能性,但就是只有減少誤判的可能性而已。刑事訴訟法除了設有對於「未確定判決」的三審三級的審級制度外,何以另設有對於「確定判決」的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要件是很難的,但這兩種救濟制度的設計,就是因為除了「未確定判決」可能是誤判外,「確定判決」也有可能是誤判!即使機率是比較少或比較低。法官是人、檢察官是人、警察是人、辯護律師是人、被告是人、證人也是人,是人就有不可靠性存在,就可能造成誤判。當然「正當程序」走完,大家應該沒話說,可是沒話說並不表示就是結果正確,即使刑事訴訟制度設計各種程序去防止誤判這樣的事情發生,但誰可以保證人為制度的完美無缺,誰又可以承擔司法殺人的指責?

有人也說有一些所謂「罪證確鑿」的案子,判死刑應該沒有話說了吧!問題是那一件死刑定讞的案件不是「罪證確鑿」?如果形式上「罪證確鑿」的要求都不具備的話,那就連誤判都不是,而是枉法裁判了。而「罪證確鑿」是現行司法制度可以合法地判處被告死刑的前提,卻不是也並不應該是論者贊成死刑的理由。

至於稅金浪費論,就不知道該怎麼說了?因為那根本就不是死刑存或廢問題中值得討論的因素。

死刑的存或廢,可以從很多面向,宗教的、經濟的、社會的、人性的、民族的各種觀點,去切入討論。也都是見人見智。但如果「殺人」是違反正義的,大家都認為是不對的,那麼有什麼樣的理由允許國家可以作這樣不對、違反正義的事?

而用司法把另一個人的生命「合法」地結束,就可以保護或圓滿到另一群人(被害人家屬)的人權這樣的論調如果可以說得通的話,那刑法應該唯一存在的刑種,大概就真的是只有「死刑」了。

7 comments:

annpo said...

老師你終於出手囉,哈哈。

YSL said...

阿潑:啥是終於出手??好像我是幕後主使者似的...XXD

化為千風 said...

而且說刑法是保護弱勢這樣的話,算是完全不懂刑法,刑法絕不保護弱勢,因為那不是刑罰的本質。

請問刑罰的本質是?

YSL said...

請自行前往重慶南路三民書局去隨便找一本刑法總則的書吧!!!

化為千風 said...

恕我沒能翻開厚厚法律書
我只想知道簡單的答案
不過從網路上大概只能歸出
懲罰惡者吧
也許懲罰惡者不能保護弱者
但我想殊途同歸吧!

YSL said...

刑罰懲罰惡者...大概可以說對一半以上...但不是全對...因為得看你對惡者的定義????
有時刑法也懲罰沒有為惡的人...比如以前的良心犯...政治犯...甚至吸毒的人...釀酒自己喝的人

"懲罰惡者不能保護弱者但殊途同歸吧!"
我不知如何殊途同歸???

KiantiX said...

我們莊嚴平等的法律,平等地禁止所有竊盜行為,不論伸出第三隻手的,口袋裡有萬貫家財或只有繳不完的帳單,也不論被偷的,是從多到三輩子都花不玩的財產,或從小ㄅㄥ友僅存的營養午餐錢。

這樣有沒有比較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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