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學運的訴求之一,係以「集遊違憲、人權不見」為號召,要求立法機關將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對於集會遊行法的修廢問題,其實是沒資格說話的,2006年8月、9月間的「紅潮圍城」,對於施明德先生的號召百萬人街頭嗆扁、倒扁,也是以為不然。因此,現今要再質疑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是否違憲?真的是沒臉說。
今天看到下述這篇文章,就覺得說得奇怪。
先把原文PO上,因為聯合報系的網站上文章,好像過一陣子就會不見。
集遊≠集會 野草莓你們錯了
文章的前三段,是個人立場的選擇與堅持,不宜論述。
【聯合報╱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所教授(北縣新店)】2008/11/14
七年前民進黨發動立委席次減半,當時北中南同步遊行,並有數百位教授聲援。在民進黨政府的鼓動下,七成以上民意對減半表示認同,該黨並將議題設定為立委選戰的主軸,迫使國民黨也只有隨之起舞。
就在政客與民意一面倒時,幾位教授國會政治的學者,卻期期以為不可。但眾人皆醉,學者的聲音微弱到沒人聽見。當時的鼓吹者,今天已有不少承認錯誤,但代價將由全民承擔。
以「集遊違憲、人權不見」為號召,要求將集遊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野草莓運動」,似乎也有越演越烈之勢。但做為曾經研究集遊議題的學者,我有責任告訴廣場的學生與附和的政客,改為報備制的主張是錯的。
首先,在民主學理上,集遊權從來沒被承認是「基本人權」。由於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完整。有些學生錯誤引用憲法上「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認為既是憲法權利,進行集遊何須報准?但略懂憲治的人都知道,「集遊」與「集會」一字之差,法理上的地位已相去甚遠。
由於遊行可能侵踏私人財產、影響社區安寧、妨礙政府公權、壓迫不同意見、干擾正常生活、甚至對婦女孩童造成不良影響,多數民主國家均對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英國地方首長,甚至可以因應現實需要,下令不准集會遊行長達三個月。知名言論自由絕對主義者,布萊克法官便明言:「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在街上站立、巡邏或走前走後的遊行乃是一種行為而非言論,既為行為便可以受到規範或禁止。」
台灣在人際空間侷促的環境下,集遊衝突的可能性偏高,對正常生活的干擾也更大。如果美、日等國都採許可制,台灣除非能證明自己國民的自制力高人一等,否則有何條件實施報備制?
美國一位大法官表示,民主國家所以允許人民有集會遊行之權,乃因其有助於「觀念自由競爭市場」的形成,因為一般人並非都有錢刊登廣告或購買電視時段來傳達理念,而集會遊行則不啻為廉價的意見表達方式。也有學者認為,集會遊行允許演講者與群眾雙向溝通,為其他傳播方式無法取代,故集遊權應予保障。
然而,隨著傳播媒介高度發達,今天參與集遊,已非前來吸收新知或交流意見;所以參與,乃因認同集遊訴求,而來表達支持或「造勢」。再由於傳播媒介發達,雙向管道選擇多於以往,價格也易於負擔,如電腦網路或手機簡訊等。若集會遊行常被用於威嚇性的造勢,而雙向傳播也不乏其他選擇,民主國家便越來越支持對集遊權加以限制。如工人罷工遊行、特定地點的示威、挑釁型集會等,法院均主張較以往更多的限制。
近代以捍衛自由人權著稱的美國首席大法官華倫曾指出:「有些人認為,只要行為目的是表達理念,便可以無限上綱的被視為是『言論』,我們對此看法無法苟同。…當某一行為同時包含了『言論』及『非言論』兩種成分時,充分重要的政府利益便應成為偶爾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依據。…當政府在憲法範圍內執行權力,且規範有利於政府重要與實質的利益,政府便有正當理由對集遊進行規範,這個道理十分清楚…。」
陳雲林來訪顯然是政府的重大利益,廣場學生難道否定政府有規範集遊保護訪賓的權力?
第四段:「首先,在民主學理上,集遊權從來沒被承認是『基本人權』。由於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完整。有些學生錯誤引用憲法上『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認為既是憲法權利,進行集遊何須報准?但略懂憲治的人都知道,『集遊』與『集會』一字之差,法理上的地位已相去甚遠。」云云,看完嚇了一跳。開始回想自己很久沒碰過的「憲法」理論。如果沒有失憶,記得憲法第14條規定的「集會自由」,意涵是包括「遊行自由」。1998年1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開頭就說: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不就認為憲法第14條的集會自由,包括遊行。當然,大法官的解釋,也是常被批評的標的就是了。好吧!既然作者說是「民主學理」,那就看看公法學者如何說。但礙於自己興趣使然,原來手邊之憲法理論的資料,本就有限,而且幾次搬家,更丟掉了不少陳年泛黃的書籍不少,因此,資料就更少了,所以,資料或許陳舊點,但應該還不至於太離譜。
林紀東先生「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一冊」(1970年月出版、1978年11月3版,作者自刊),205頁:
舊日所謂集會,恆指聚集於一定場所而言,而晚近則恆有遊行狀況,遊行是否包括於集會之內?頗可探討,吾人以為集會為表現自由之一種,既為學者所公認,「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憲法第二十二條,又著有明文,故不妨將遊行包括於集會自由之內,如有妨碍他人自由、擾亂社會秩序等情形,則得由法律限制之(第二十三條)。
看起來,有點模擬兩可,尤其「不妨將遊行包括於集會自由之內」云云,好像是說原來不包括,但還是把它包括進來好了。
蘇永欽「違憲審查」(1999年1月出版,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15至216頁: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其第一義為由多數人共享的—相對於個人—行動不受公權利干預的自由,解釋上當然包括靜態的集會與動態的遊行。…。…,集會自由還有更重要的第二義,就是集體的意見表達與溝通,就此可說是憲法第十一條表義自由的延伸,其重要性非單純行動自由可比,自不言可喻。
這就明白些吧,更表明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而非僅是行動自由而已。
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1999年5月2版1刷、1999年10月2版2刷,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277頁:
遊行及示威權,係集會權的一種表現於外而訴諸於公眾的方式。
所以集會自由,除了遊行外,更包括示威,看來是更擴大解釋集會自由之意涵,而不是限縮。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3年4月出版,作者自刊),236及237頁:
集會是多數人基於表達共同目的的內在連結而聚集會合於一定場所之謂。…。遊行則是多數人有目的的集體行進,與集會的不同,端在空間的變換,即動態與靜態的差別。
此一看法,與前述蘇永欽先生之見解類似,甚或可說是一致。
所以「民主學理」上,至少我國學者的理論,似乎是很一致認為集會自由,包括集遊自由。以上四位中,林紀東、蔡震榮及吳庚先生都是著名的憲法、行政法學者,而且有兩位當過大法官;蘇永欽先生與馬先生同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政大專任教授。他們的憲法學理論之素養,應該非僅係「略懂憲治」而已吧!
至於有關美國憲法部分,參看留美的憲法學者政大廖元豪先生的「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一文,可能比較直接比較快進入狀況。
所以,集遊≠集會?就廣狹義言之,或可如此說,但如果是說二者風馬牛不相及,應該就只能說是政治正確吧!
最後是題外話,關於「上揚唱片」事件,李分局長說被抹黑,他是為了取締噪音才會率領員警多名進入要求關閉音樂,拉下鐵門云云。或許真是如此,但比例原則總是該顧慮一下。如果今天取締噪音,尚須分局長帶領近十名員警強制取締一家商家(還不說店外的鎮暴警察及替代役男),難保那一天藉取締噪音之名,連坦克車都開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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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集會?
November 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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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符合字數了,想不想投書一下?
即便他說得有道理,一字之差,法理上地位就有差別。
但我國憲法22條 23條
他似乎好像沒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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