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脆廢了繼承制度好了

April 23, 2008

關於繼承法的修正,出人意料地快速。

民法是一切社會、經濟生活的根本大法,日本民法學者山本敬三說民法是所有的私法之基本法,真是說得恰如其分。因此,修正民法是多麼天大的事,先進法學諸國,通常都得耗費10年,20年的討論,期間除了會請權威民法學者提出修法的鑑定意見書外,還得主管法務之部門或機關,提出修法報告向國會及社會大眾說明,形成共識後,才會完成修法。例如德國民法的債編修正,從1981年唱議到2000年通過,學者提出的債法修正鑑定意見足足三大卷,範圍遍及經濟面、社會面及法理面,被譽為是20世紀德國民法界的空前鉅著,及集大成之作。而德國司法部門為此而三次提出修法報告書;德國法學界一年一度法學家年度大會,更兩次以債法修正為討論主題,足見民法修正的事關重大。日本債法修正現在才開始,也是如此,該國的債法修正檢討委員會還特別架了網站,把會議議事錄上網,目的也是在聽取各方意見。

但是,我國立法院立委諸公們,把民法當成啥物?完全沒有經過公聽、專家意見的諮詢,對於民法繼承編,立委諸公說修就修,而且還兩次動用「立法溯及」的特權,可謂立法例及立法史上之罕見。先不要說有沒有違憲,濫用「立法溯及」的特權,造成的社會成本會有多大?就是立法者必須抑謙權力的重要考量吧!

有人說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亞當斯密的個人主義經濟理論,認為繼承不應採「當然繼承原則」,而應改採「法定之限定繼承原則」。嗯,這是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但是,「個人責任原則」及亞當斯密的個人主義經濟理論,基本是以財產法為對象,繼承法是不是可以無限制的適用「個人責任原則」?是個疑問。而且如果真的強調個人主義及「個人責任原則」,也就是俗話所謂的「一人作事一人擔」,那麼一個人的好或壞,就只能在這個人壽終正寢時,作個澈底的結算,憑啥發生繼承?而且是繼承正資產,不包括負資產?所以,限定繼承原則跟個人責任原則,根本上是不扯上關係的。因此要強調「個人責任原則」,那麼該主張的是廢掉繼承制度,不是嗎?

1 comments:

Weihsi said...

因為抄別人寫好的比較快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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