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事實」?「消極事實」?

April 22, 2008

看到黑米這則討論,雖然蝸牛說:「拒絕替人唸書」,要我忍著。但還是忍不住。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理論,向來是民事訴訟法學公認最難的領域。「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只是其中諸種舉證責任理論的一種而已,並不是唯一的一種標準。

何謂「積極事實」?「消極事實」?簡單說:發生了的事就是積極事實,沒發生的事就是消極事實。

甲說:「乙有跟我借錢」(甲主張:發生了乙跟我借錢的事實)。乙說:「我沒有跟甲借錢」(乙主張:沒有發生我跟甲借錢的事實)。甲主張的是積極事實,乙主張的是消極事實。所以甲要舉證證明乙有向甲借錢的事實。所以,如果謝說:「馬有綠卡」(發生了馬有辦綠卡及取得綠卡的事實),馬說:「我沒有綠卡」(沒發生我有辦綠卡及取得綠卡的事實),謝主張的是積極事實,馬主張的是消極事實。謝要就「發生了馬有辦綠卡及取得綠卡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現在,馬說:「有綠卡,但已經失效」,謝說:「沒有失效」。哪一個是「積極事實」?從「發生了的事就是積極事實,沒發生的事就是消極事實」的定義來說,綠卡從有效到失效,及綠卡從有效到仍有效,哪一個「發生了事」。當然是「從有到無」,有發生過變動;「從有到有」,哪有發生過變動。所以哪一個是積極事實?如果硬要說「主張積極事實者要負舉證責任」,那是誰呢?

刑事訴訟有沒有「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應該是沒有。刑事訴訟的前提一定是有「犯罪事實」,所以他審理的一定是「發生了的事」,只是「兇手是誰?」(是不是站在法庭的這位被告?)被告是不是兇手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或自訴人,但跟「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一點關係也沒有。

9 comments:

KiantiX said...

那「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呢?

YSL said...

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通常在訴訟上是"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吧!!!
阻卻違法事由之有無...好像也不是以"積極事實"或"消極事實"去分配舉證責任...而是以"權利發生"及"權利消滅"去分配舉證責任...也就是抗辯原告權利不發生或消滅之事實...應該是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對不對???

Weihsi said...

不知道這篇文章可不可以利用回應來偷渡民事訴訟法的問題。(逃)

KiantiX said...

我是想要問,如果今天刑事訴訟的被告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檢察官也要負責去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是子虛烏有的嗎?

YSL said...

嘿嘿...孫老大,檢座要舉證證明犯罪事實,阻卻違法事由之有無雖然是檢座得要注意的,但應該不是檢座要舉證的事!!

小孩:
偷渡吧!!我不行,還有孫老大了...

KiantiX said...

那我可以問刑法的問題嗎?

YSL said...

孫老大::可以肯定的是...你的刑法程度絕對比我好...XXD...

KiantiX said...

就是啊,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傳統學說那套分類我實在搞不太懂。

比方說,為什麼確認契約成立或不成立,會是在確認「事實」呢?

契約是否具備成立要件的判斷,不都是規範審查的結果嗎?如果民法上沒有設定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等等要素,那些相關事實,在法律上不就毫無意義了?

為什麼不能同理可證地說,行使契約上請求權為目的的給付之訴,不能還原成以「確認合乎行使請求權所須要件之事實存在」為訴訟標的咧?

YSL said...

孫大:::你的疑問一直以來就是我的疑問...所以我訴訟法成績一直是中下而已...X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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