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工事件判決:500元不是賄選,是工資!

November 23, 2007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高雄地院判決如是說:

依證人楊慶德、余麗花、洪清福、余進順、徐秀英、A1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堪認上開收受500元之各該民眾皆確有參加該造勢晚會,而該造勢活動時間係自晚間五點、五點半許搭乘遊覽車直至晚間十時許返家,活動內容包含搖動旗子、搖動加油喇叭、高喊當選等舉,期間非短,全程參與活動,尚非輕鬆,而選前之夜造勢晚會本質上即係以候選人當選為目的而舉辦者,內容在支持、推薦候選人、對選舉人為拉票等選舉活動,其招攬各該民眾及其親朋好友前往捧場,增加造勢晚會之熱鬧氣氛,其目的應係在聚集人潮、宣傳造勢,而非在換取選票。該500元衡以目前社會之經濟價值觀念以及本件造勢活動情節、活動後隨即發放、全車民眾只要係有參加活動者,不論有無選舉權,皆可獲得等情觀之,衡諸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應非意在買票對價之不正利益,而係參加該活動者之工資性質,非屬交付之賄賂對價。

真是天兵式判決。好吧!KUSO一下:
1. 沒有勞、健保,違法!
2. 500元!未達最低基本工資,違法!
3. 沒有安全措施,違法!

以後選舉請流水宴,大概也可以如此比照辦理...吧!

15 comments:

KiantiX said...

還有扣繳憑單啊,怎麼可以不報稅咧!

豪哥 said...

請問以上這些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

James said...

這讓我聯想到我家這裡選里長時,連任20年的 K 黨候選人在最後一夜遊街造勢活動中,發動近千人遊街,結果不用想,隔天開票的結果,K 黨的現任里長持續壓倒性獲勝,這種競爭優勢叫誰來這個選區都贏不了。

依這個判決定義,他們都是走路工,和賄選無關,所以,以後只要候選人要公開的買,大大的買,買得夠多,買得夠大,法官也會挺你啦。

YSL said...

孫老大:是應該要報稅的...不過即使是500元賄選買票...好像也應該要申報綜所稅...XD
豪哥:沒有勞健保...未達最低工資及勞安訓練部分是僅有行政處罰而已
島嶼:500元以後將會是個"起薪"而已...以後選舉更是花錢...但最後了都是全民買單

Anonymous said...

*台灣維新 和解共生*

謝長廷市府之先發九人:

副市長 侯和雄(8年800億治水弊案收押)

都發局長 吳孟德(高捷案受賄判刑12年)

民政局長 王文正(玉皇宮案判5個月)

交通局主秘鍾善藤(高捷案受賄被判刑四年)

民政局長 王文正(朱安雄案判刑1年)

文化局長 管璧玲(其夫許陽明因特別費被起訴)

財政局長 林向愷(廣濟宮弊案被起訴)

消防局長 陳坤章(雲梯車採購弊案二審判五年)

勞工局長 方來進(圖利廠商遭起訴)

高雄長工後援會會長張志榮(高捷案行賄判刑四個月)

YSL said...

你說得這些人或許都該死但都不及造成和平醫院爆發SARS院內感染那個更該死的市長(而他因貪污特別費被起訴...更可能是你要投票給他的總統候選人)及衛生局長(而她可能是以後衛生署長)

小白兔 said...

老師:

有點不同意見,因為貪污不是天災,而是道地的人禍;相反地,而和平醫院還有多少疾病的不可預測性,天災佔有很高的比重。老師或許改說,納利風災的淹水,那就是確確實實的台北市政人禍了。

小白兔 said...

補述一下:

想起來邱小妹人球案,就算百分之百的人禍。

YSL said...

小白兔:SARS是不是天災??建議你去看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國上字第10號判決及侯英泠,論院內感染之民事契約責任-以爆發SARS院內感染為例-這本書...

小白兔 said...

歐!還有這本專書,謝謝老師!

KiantiX said...

突然想到,最近國民黨有個廣告,找一堆下港腔的民眾來講民進黨貪污,廣告最後一句臺詞是"我要去餵豬了 豬不會騙人"

"豬",在台語裡面有時候指的就是外省人。

這跟親民黨用拿著"橘子"的宋楚瑜當廣告一樣啊,人家要笑你是外省黨,偏偏你要當"咬橘子的"(廟會宰掉的神豬都咬橘子,表示甘願被宰)

結果國民黨又表到自己了。

Weihsi said...

這判決讓我想起當初羅文嘉競選時台北縣長也一樣發生走路工事件,那時候的法院判決,有罪。

結論是,走路工薪資化了,多了不少工作機會,看來接下來的立委總統選舉有不少人可以去「打工」了。高雄地院為了台灣經濟出了不少力呢。

YSL said...

孫老大:這典故好像是"光復"後臺灣人民說"走了狗 來了豬"...
國民黨有點不會選舉...統治50年...有多少不光彩的事??...用廣告去打民進黨???民進黨幾乎同一時間就可以用"數量"去反擊...
國民黨人材濟濟卻不用...實在可惜...老讓那些二流人才搞文創...實在是...竹本..

CHWu said...

老大,請問一下,如果高雄走路工案的判例成立,那羅文嘉走路工案的被告,可以用此判例尋求救濟?

YSL said...

海老大::
不行...因為那是法官之法律見解不同不能作為重審案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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