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自由時報頭版新聞:「賣盜版軟體,判賠7.4億」。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判決販賣盜版軟體之被告男子林榮鵬2年有期徒刑,民事責任部分除登報道歉外,尚須賠償著作權人損害共新台幣7.4億元。法源法律網網站也刊出相同消息。
自由時報報導說:承審本案的陳清怡法官說,林榮鵬架設網站販售盜版軟體,開放所有網友都可購買,而網友購買後,或可自己使用、或可自行再盜版散發給其他第三人,盜版軟體可能因此廣為非法流傳,數量之多根本無法追蹤計算,侵害智慧財產的情節重大。
陳清怡認為,林榮鵬盜版軟體期間係以販賣盜版軟體為生。雖然林榮鵬顯然無力負擔鉅額賠償,但陳清怡法官強調,希望此一判決能讓林榮鵬受懲外,更希望能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徹底遏止盜版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等侵害智慧財產的惡行。
無法想像這是怎樣的一個判決?只能說: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可以到如此的地步?一件新台幣7.4億元的民事判決,相對於被告獲利新台幣300萬元相比,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的心態是:「希望此一判決能讓林榮鵬受懲外,更希望能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徹底遏止盜版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等侵害智慧財產的惡行。」還是把法律當作教育民眾的手段!但法律負載的功能,真的有這麼大,可以教化人民嗎?齊之以刑,真的有用嗎?
而這樣的判決,無異駁奪被告犯罪後重生之可能,其結果可以想像的是:被告服刑完畢以後,會再繼續犯罪,因為「債多不怕倒」!法律僅有的教化被告功能,蕩然無存!
更可怕的是,如同以前擄人勒贖規定唯一死刑一樣,這樣的判決,結果會達到如同承審法官所希望的「能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徹底遏止盜版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等侵害智慧財產的惡行」?答案可以預見的是: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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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樣的判決?
June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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