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本留言則數已經達200則
所以換本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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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U-LAWS 93 留言板Ⅱ
January 19, 2006
◎ YSL @ 14:24
Labels: FJU, FJU-LAWS 93,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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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照人權的執法,往往只會變成一種合法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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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留言則數已經達200則
所以換本新的
◎ YSL @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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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comments:
搶頭香
板主不算第一PO啦
老師阿老師
我想問一個問題喔...
不管學校教的課
我想自己先學"消費者保護法"+"交通條例"
這兩個東西 要從什麼地方開始著手阿?
"交通條例"?
是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吧!!
消費者保護法
說真的算是難的法律
必須先把"債"(總各都是)學好
才容易進入狀況
國內這方面的書也有 但都比較淺
如果想看入門書 元照好像有一本很多年合著的書 專門點的有朱柏松的消費者保護法論
還有 可以問黃宏全老師 劉春堂老師
這兩位是消保法專家
至於交通條例
我還真的沒看過這樣的著作
所以 沒辦法建議
沒想到到第2本了...
大家繼續往第3本衝吧~~(被打)
消保法黃宏全老師的上課錄音我有
暑假接的共筆就是他的課
所以連筆記我自己都有一份~(囂張)
不過關於債的方面真的挺多的
當初在聽課的時候一說到有關債的部分就頭痛
根本聽不懂...OTZ
考完了ㄟ
真的是悠哉到不知怎麼形容
啦啦啦啦啦~~~~~
吳大刀說的好
做什麼職業都不重要
最重要的是要有寒暑假這種長假
呵呵呵
親愛的祥哥
案子留給你
寒暑假 我們過就可以了XDD
(好欠揍喔我............)
考完了!
看到賴三同學說想要民總期末的解答
讓我非常好奇老師今年的題目是什麼~~~
老師
我想要您今年出的民總期末題目!
真好奇民總相關觀念
還記得多少阿......
唉........
重修留給我
歐趴你們拿就好(泣)
金逼哀~"~
一、甲乙夫妻,有子丙。甲某日騎機車外出,與違規闖紅燈駕駛汽車之丁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聞訊昏倒,送醫急救,始知懷有胎兒戊。甲死亡時,並無遺產,且對己有負債150萬元。乙、丙皆未拋棄繼承。甲之父親庚憐惜未出世之孫子,乃贈與戊價值300萬元之A房屋一棟。試問:
1. 甲之150萬元債務,由何人繼承?
2. 戊是否可以向丁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3. 戊是否可以請求庚為A屋之移轉登記?
4. 戊為死產時,則法律關係如何?
二、甲於民國75年5月5日赴大陸經商,是時,甲男有妻乙,有子丙10歲。乙於民國國78年10月1日以後,即未再接獲有關於甲之任何訊息。甲鄰居未婚之丁,見乙、丙孤苦無依,多方照料二人生活,乙、丁二人因此漸生情愫。惟乙對甲念念不忘,一直打探甲之消息,不願訴請法院判決與甲離婚,丁亦僅無奈而已。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丁迫於無奈,於民國85年10月15日向法院聲請對甲為宣告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
2. 又乙雖然極力反對,但檢察官仍於85年10月31日向法院聲請對甲為宣告死亡,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3. 設法院對甲為宣告死亡之判決確定後,甲、乙間之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
4. 乙跟丁於宣告死亡判決確定後結婚。越一年,甲忽然歸來,並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則乙、丁間婚姻效力如何?
5. 丙20歲出國留學,乙將繼承自甲之土地一筆變賣得款150萬元,交予丙作為生活費用。甲於撤銷死亡宣告後,可否向乙主張返還該150萬元?
三、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但未成年人結婚有無最低年齡之限制?又未成年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結婚者,嗣其婚姻遭撤銷、離婚或配偶死亡時,對未成年人已取得之行為能力,是否有影響?
四、甲社團總會決議下列事項,其效力如何?
1. 甲社團決議是否購買A社員名下價值1億元之土地一筆。A出席並代理B、C社員投票贊成。甲社團總會決議以超過3票之多數決通過此案。
2. 甲社團總會改選董事,A社員參與選舉,A出席並代理B社員投票,A因而當選董事。
3. 甲社團總會決議:「關於開除社員事項,全權委由董事會為之,無須經過總會決議」。
4. 甲社團總會決議:「非經總會決議通過,社員不得聲請退社」。
5. 甲社團總會於94年4月30日召開,總會召集通知於94年4月2日發出,但未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於該次總會決議開除A社員。
五、甲經商致富,乃思回饋社會,遂開立二個新台幣3,000萬元之存款帳戶,作為分別捐助設立A、B二財團法人之用。A財團法人已設立完成,由甲自任董事長,章程中明定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並禁止該法人從事或贊助任何政治活動。B財團法人已召開設立前之董事會,選舉乙為董事長,但甲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主管機關尚未審議該許可案前,因心臟病死亡。甲於死亡前一星期,曾代表A財團法人捐贈新台幣500萬元給丙,支持其參選次屆總統,並已匯款入丙之帳戶。請問:
1. 甲之繼承人對於甲捐助設立B財團法人之行為,得否撤回之?
2. A財團法人欲向丙請求返還捐款500萬元,應如何為法律上之主張?
To:怡人
題目如7
不會很難只是把申論題變成實例方式出題而已
羽潔:
消保法是民法特別法
主要三個部分
商品責任部分 跟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責任有關
定型化契約部分 跟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有關 還牽涉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原則之理論
特種買賣部分 當然跟債各的買賣有關
所以 消保法的課程會說到債 那是不能避免的結果
行政法當一堆人??
其實我覺得行政法應該3年級才修
2年級早了點 不然就是上課前得花時間預習
千小綾:
妳行政法過了吧!!
好好過妳的寒假
啦啦啦....
啦一整個寒假好了
Ray:
All Pass是很簡單的事(茶)
嚇,變成黑底的!祝老師新年快樂,寒假充實。
放假...比沒放假還累= =
老師阿老師
多謝你介紹的書阿(雖然還沒去翻過)^^
你不是應該冬眠了嗎??
爆肝熊
來跟老師拜早年
祝老師與學嫂新年事事如意!!
看到老師的期末題目就想到:
該複習民總啦啦啦(學千小綾~逃)
老師借我轉去法服版唷!!
其實題目真的不難
第一題就是考胎兒權利能力及其法律上地位。
第二題考宣亡宣告之效力及死亡宣告撤銷之效力(以上兩題是考古題)。
第三題是申論題。
第四題是總會決議之效力及瑕疵救濟(也是考古題)。
第五題是國考題目,難得一見的純粹民總考題。
小草莓:
現在就來拜年...
是不是春節要出國???
謝謝啦啦啦...XD
也祝妳來年學業啦 感情啦
就是一切都順利..
至於考題
覺得有用就拿去吧
老師新年快樂!!!
祝您
新的一年教學順利
新的一年事業如意
新的一年跟學嫂一樣甜甜蜜蜜~
呼呼~
跑的很累
我我我要來說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因為是農曆年只要子時就可以當作新年了吧^^
過了12點了
大家新年恭禧
啦啦啦~~我旺我旺我旺旺旺
新的一年
願祥哥祥嫂
好運旺
財運盛
平安又健康
開心又快樂
甜甜蜜蜜蜜蜜甜甜
呵 呵呵 呵呵呵呵呵
哈哈 我也來我也來
耶耶耶 大年初一來給祥哥拜年囉!!
祥哥 新年快樂阿
恭喜發財 那個..紅包..嘻嘻嘻!!(賊賊的笑:P)
祝祥哥新的一年健康平安順利唷!!
搖瓶兒跟千小綾::
謝謝祝福
祥哥祥嫂祝:
妳們新年快樂!!!
繼續拿書卷獎
繼續快樂下去...
To 小六の羽::
新年大快樂
"日月草"新居落成大快樂
還有 那張假單我已用數位相機拍照存檔
決心讓它重現江湖 哈哈哈
祝老師跟師母:
新年快樂!
甜甜蜜蜜到永遠~~~
怡人::
妳也新年快樂!!!
課業更上一層樓
cccccc...
啊啊啊...
我我我遲到兩天啦!
還是要祝超人氣的祥哥跟祥嫂新年快樂
天天都開心越來越甜蜜~~~
不晚不晚
謝謝妳的祝福
聽說小巨人有很多夢
在新的一年這些夢都實現
啦啦啦~親愛的祥哥
一天到晚啦啦啦的小孩要出去玩了嘿
不少天喔
呵 呵呵 呵呵呵呵呵
大言不慚的說
先來報備一聲
要讓你們想念一下的啦XD
掰掰掰掰掰 幾天後見~~~
啦啦啦千小綾:
好好地玩幾天吧!!
寒假也只剩2個星期而已
記得拍些漂亮照片就是啦啦啦啦
要開學咧...心情有點難以言喻
有點想又不太想
想是因為跟大家見面很好玩
不想...就小孩都嘛不想上課
當年假放完要開工時
大人都是什麼樣的心情啊...
沒有高興也沒有不高興。
時間到了就乖乖去上班囉!!!
祥哥!!
我想問一個笨問題耶...
為什麼"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是依照第125條
中規定的15年,而跟他是好兄弟的"侵權行為"只有2、10年呢??
Ray:
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 如果法律未為規定 即係適用一般時效 即15年
不當得利就是未規定其請求權消滅時效 所以適用125條之一般時效
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權有規定2年及10年
(197條)
喔喔原來是規定在197阿
謝謝祥哥~
靠!!明明就是一樣的東西
幹麻要分兩條規定
還離那麼遠>"<
所以 條文要背啊!!
人衰到爆炸時
是要去拜拜
還是買樂透啊?
昨天的物權課我真的衰到爆炸...
千小綾:::
?????
星期一上物權剛上課
一個假動作(我只是轉身要拿錄音筆...)
被榮隆老師以為我不知死活的在聊天
他走過來說"有什麼事嗎"(傻眼:ㄜ 沒有)
然後...好死不死他嫌麥克風不好 說
"班代是誰 下次不要借這種的"
(衰鬼綾舉了打開衰鬼命運的那隻手)
"你就是班代?! 話這麼多"
(無言...)
然後一堂課被點了N次:
回答問題(不會答)
唸修正草案(我的法典沒有)
唸立法理由(當然也沒有)
抄筆記有人在交談
老師說:再講當掉某某,衰鬼綾連帶處分
(我招誰惹誰了...)
整節課下來
明明天氣就有點熱
我卻冒了一身冷汗...
整個就是衰
千小綾:
哈哈
沒關係的
陳老師很忙 所以過陣子就會忘了
如果他記得 那也不錯啊!
這次是廖國器老師的民案題目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委任乙出售某車,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公司之董事丁訂立買賣契約後,即依讓與合意交付該車。
代理權的授與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所以若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民法七依民法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對於乙所為之代理權授與之意思表示無效,乙並未因而取得代理權。
老師我想問的是:
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買賣契約行為,因代理權之授與行為無效而欠缺代理權,屬無權代理。依民法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這個是這樣適用嗎?>.<(好像怪怪的)如果是的話是要得到本人承認嗎?可是就本題本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是要得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嗎?
老師救命阿~剩下要怎麼解(泣)
這個跟基本法律關係vs代理權的授與之有因說、無因說、折衷說有關嗎?好難懂阿,頭腦打結中…
草莓:
第一個要考慮的是本人之承認其法性質為何??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 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時 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前同意)
至於法定代理人本於法定代理權 本來就可以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本人為承認 使承認之法律效果歸於限制行為能力人(103)
這題目跟無因說 有因說 沒有直接關意係
還有關於物權行為部分是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也必須注意及加以說明
最後提醒的是 適用民法第77條時必須就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不論單獨或契約)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 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授與他人代理權 何以無效??反之 本人授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權 何以是有效??都需要說明 否則答題只算答一半而已
謝謝老師~
啪滋啪滋消化中
慢慢來
如果還是不理解
那
那我寫答案好了(攤手)
祥哥真好用...
包山包海包作業XD
千小綾:
妳才包山包海勒...
老師好好@@
還可以要答案哩
這樣顯得草莓太懶了
還是我寫好在給老師改好了
現在速速去寫
晚點再PO
感恩^O^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委任乙出售某車,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公司之董事丁訂立買賣契約後,即依讓與合意交付該車。
〈ㄧ〉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乙係禁治產人
〈三〉丁係無代表權人
=============================================================
〈ㄧ〉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1.視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事前同意)。
代理權的授與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須視甲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若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代理權的授與行為有效,乙所為的行為係有權代理,法律效果歸屬於甲,自不待言;倘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依民法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對於乙所為之代理權授與之意思表示無效,乙並未因而取得代理權。
2.無權代理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買賣契約行為,因代理權之授與行為無效而欠缺代理權,屬無權代理。依民法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換言之,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買賣契約行為〉屬效力未定,尚須視本人是否予以承認。至於本人之承認其法性質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本題之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其欲承認無權代理行為,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至於甲之法定代理人,本於法定代理權,亦可以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本人為承認,使承認之法律效果歸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103-2)。
若甲並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行使承認權或透過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契約相對人丁可依民法八十條,訂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若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或於期限內不為確答〉,依民法一百七十條對本人不生效力,則乙以甲之名義交付該車之物權行為無效,所有權者仍為甲,甲可透過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民法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丁將該車返還。
3.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先是丁是否為善意,若其為善意得依民法一百十條要求乙〈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惟此處之責任是否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限?因代理是以法律行為為限,並不包括侵權行為,與民法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不同,故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過失為限。
orz好多喔 只打完第一題,二、三還沒打
先貼上來請老師幫我看
好啊...
不過 可能得明天才能回了
〈二〉乙係禁治產人
1.禁治產人之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民§1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民§75前段〉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76〉
是故,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係ㄧ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此必須於「到達」相對人後始生效力,換言之,甲對於乙為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乙是否得因而取得代理權,端視該意思表示是否可到達乙而生效力。惟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得否接受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而成為代理人,民法並無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般,設有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以及民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例外規定。依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均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甲對於一禁治產人乙為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如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代理,乙無法獨立、有效地受此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無法到達乙而生授與代理權之效力。
2.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除代理權的授與無法到達禁治產人之外,禁治產人係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故本題,乙以甲之名義與丙公司之董事丁訂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依讓與合意交付該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因此本題不若第一題生無權代理之問題〈無權代理須具備法律行為應備之要件〉,並為了避免使無行為能力人所負責任重於行為時應負之責,相對人縱使善意亦不得依民法一百十條要求乙賦損害賠償之責。
如前所述,物權行為無效,該車之所有權仍屬於甲,甲得行使民法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丁將該車返還。
+++++++++++++++++++++++++++++
感謝老師
老師有空再回就可以囉
1. 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甲委任乙出售所有汽車,與乙間成立委任契約(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因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契約行為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七條本文、第七十九條),於法定代理人承認前,則屬效力未定。
甲授與乙代理權之行為,乃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須事先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民法第七十八條),而甲之授權乙出售其汽車及交付,因此致甲負有出賣人之責任及喪失汽車所有權之結果,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亦非係依其身分、年齡之生活上必需行為(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且本題依其題旨,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事先並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授與乙代理權,依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屬無效。
甲之授與代理權行為既屬無效,則乙並未有代理甲為法律行為之合法代理權,乙以甲名義與丙所為成立汽車買賣契約之行為及讓與汽車所有權合意之物權行為,皆屬無權代理行為,應經甲之承認,始對甲發生效力。惟因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承認亦係屬單獨行為,除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身分、年齡之日常生活必需行為外,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由甲之法定代理代理甲為承認之意思表示,始對甲發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第七十八條、民法第一百零三條)。依本題題旨,甲之法定代理人並未事先同意甲得為無權代理行為之承認,且此之承認亦非使甲得純獲法律上利益或為依甲之身分、年齡之日常生活上必需行為,又甲之法定代理人亦未代理甲承認乙所為之無權代理行為,故乙以甲名義與丙成立之汽車買賣契約及汽車所有權移轉讓與合意之物權行為,皆確定不生效力,汽車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得基於所有人之地位請求丙返還該汽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亦得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該汽車之占有(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九百四十六第一項)。
丙因甲之主張權利,即受有損害,如其為善意不知乙無代理權,則依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請求無代理權人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乙依民法第一百十條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屬結果的無過失責任或擔保責任,故不論乙對其無代理權是否有故意、過失與否,皆須負責。至其損害賠償範圍,學者見解不一,有以為應以信賴利益為限;有以為乙若屬善意或過失,則應以信賴利益為限,但乙若係惡意或重大過失則應負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2.乙係禁治產人
乙係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五條),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皆須由其法定代理代理為之(民法第七十六條),乙自行所為之法律行為,不論其為契約行為或單獨行為皆無效(民法第七十五條本文)。故甲、乙間之委任契約無效,甲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須由乙之法定代理人代理受領,乙無受意思表示之可能,故甲對乙之授與代理權,亦屬無效。
又乙為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及意思能力,不能自為法律行為。而無權代理行為,僅係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而為之法律行為,換言之,僅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而已,至於法律行為之其他效力要件,仍須具備。依此,乙無從為「無權代理行為」,即乙代理甲而為之汽車買賣契約及所有權讓與合意及交付行為,皆屬無效。故甲得基於所有人之地位請求丙返還該汽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亦得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該汽車之占有(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九百四十六第一項)。
至於乙是否應依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因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民法第七十六條反對解釋),是理論上,其無法為無權代理行為,蓋無權代理行為仍屬法律行為,僅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而已,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及意思能力,故無為「無權代理行為」之可能,已如前述。而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適用,以有無權代理行為存在為前提,乙既不能為無權代理行為,則當然無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適用。
謝謝老師
^O^
Strawberry:
還有一小題沒寫
妳要先寫 還是我先寫??
〈三〉丁係無代表權人
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董事就法人ㄧ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可見董事之代表權,其範圍頗為廣泛,原則上並無限制,但例外亦得限制,例如:依章程或社員總會決議之限制。惟此項限制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至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何以須特為規定,鄭玉波老師於其民法總則提及,蓋董事之代表權原則上本無限制,今加以限制,是為例外,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計,故不得不然也。
甲乙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兩者於意思表示自由之情況下訂立之委任契約、代理權之授與行為皆屬有效。乙之代理行為屬有權代理,與丙公司的董事丁訂立買賣契約,並依讓與合意交付該車。惟丁為無代表權人,依前所述,縱丙公司將董事之代表權作限制,但畢竟董事之代表權原則上本無限制,今加以限制,是為例外,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於民法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若乙屬善意,則乙與丁所為之法律行為,仍對丙公司發生效力。
此外,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公司發生效力。
這一題不太會寫說><
PS老師,如果像第二題阿,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話,要負一一零的責任嗎?
3. 丁係無代表權人
丁為丙公司之董事,依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董事就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丁原則上有代表丙公司之權限,惟公司亦得以章程或總會決議剝奪其代表權。
(1) 董事代表權部分限制
董事代表權部分被限制者,依學者多數見解,乃指董事代表權被部分限制,並非無代表權,此種代表權之限制,並非全部剝奪董事代表權,且不以登記為必要,故為保護交易安全,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此種代表權部分限制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仍得主張代表權被限制之董事仍有代表法人之代表權限是。
A. 本題丁之無代表權若係部分限制,且乙係對丁代理權部分限制為惡意者(民法第105條),則丁之代表丙公司與甲之代理人乙成立汽車買賣契約及交付,即屬無權代表。
無權代表之法律效果如何?民法並未規定。因代理與代表具有類似性,故一般以為代表,可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因此:
(A) 若未經丙公司承認或拒絕承認或甲行使撤回權前,該無權代表為效力未定行為。
(B) 經丙公司承認或拒絕承認,該無權代表確定生效或不生效力。甲亦得相當期限催告丙公司是否承認?且甲非明知丁無代表權者(是否明知依105條決之),亦得行使撤回權。
(C) 丙公司拒絕承認或依法視為拒絕承認,或甲行使撤回權,而確定不生效力者,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0條規定請求丁負無權代表人之責任。
B. 本題丁之無代表權若係部分限制,且乙係對丁代理權部分限制為善意者(民法第105條)者,則甲得主張系爭汽車買賣契約及交付為有效,且於此情形,丁既係有權代表,則本件即無須得丙公司承認已否之問題。且解釋上,甲既得主張有權代表,是於甲不為有效之主張,而主張丁無權代表者,則解釋上即不得再主張關於無權代表之適用。(此點我保留一下)。
(2) 董事代表權全部限制
董事代表權全部限制者,即全部剝奪董事代表權限,換言之,即法人定有代表董事者,依民法第48條第8款、第61條第7款,屬應為登記之事項。故此種董事代表權限之全部剝奪,如未經登記,即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30條)。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一般以為無論第三人善意與否,皆不得對抗也(但有不同見解)。
依上,若丁係董事代表權全部限制而未經登記者,甲得主張丁有代表權。(甲得否主張無權代表後,再主張無權代表之法律效果?我保留一下,但比較傾向於不可)。
於係董事代表權全部限制且經登記者,則得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定,即經丙公司承認或拒絕承認,該無權代表確定生效或不生效力。甲亦得相當期限催告丙公司是否承認?理論上,因登記具有公示性,故應認甲為明知,故解釋上無撤回權。
有問題者係丙公司拒絕承認或依法視為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者,甲得否請求丁負民法第110條之責任?理論上,因登記具有公示性,故應認甲為明知,故甲亦不能主張第110條之權利。
Strawberry:
一般以為,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人責任,須以無權代理人為「有行為能力人」為必要。即:基於民法以保護不完全行為能力人之利益為首要之原則,故學者間之通說,認為無權代理人須以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前提,始負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責任(施啟揚,民法總則,296頁。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510頁註1)。
王澤鑑以為:無權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基於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原則,因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允許或承認),其訂立之契約不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此際相對人縱使善意,亦不能使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擔法律行為責任。此等規定既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目的,是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無權代理人時,若令其負擔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責任,顯然利益衡量失平,並違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原則,故解釋上,民法第一百十條之適用範圍,應目的性限縮為:「但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王澤鑑,無權代理人之責任,收錄於氏,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9頁)。
惟須注意者,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為無權代理行為者,一般以為,則仍有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適用(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510頁。劉春堂,狹義無權代理之研究,收錄於氏,民商法論(1),50頁)。
謝謝老師
老師您辛苦了^^
Strawberry:
還好 不累
對妳有助益就好了
對了
妳的男主角我記起來了
那次問物權 他是去問黃宏全老師
我剛好在場
應該是問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的問題吧!!
老師
我星期ㄧ的時候順利的報告完我的民案報告了
說順利其實也....
我破紀錄了
一個人報告了兩節課(話說一開始應該是三個人報告兩節課的)
廖老師好...可怕
就ㄧ直不停的問問題><
站在台上真的是會精神衰弱
所以老師我又來問問題了
就是一樣的題目阿
在這一段
甲得基於所有人之地位請求丙返還該汽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亦得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該汽車之占有
然後...廖老師就一直問:丙有受有利益嗎?甲有受有損害嗎?(總之他似乎認為不能用不當得利)....
我不太懂所以來問老師
另外
還有還有第二小題的禁治產人不構成無權代理,我覺得很有道理阿~法律行為之其他效力要件,仍須具備~然後...廖老師很堅持的認為那是無權代理....還問我出處
老師難道這一部分學說有分歧嗎?
快吐血而亡的小草莓
Strawberry:
第1小題因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都是無權代理,且未經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所以物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物權行為未生變動。因此不當得利之返還標的不是所有權。但丙已汽車占有。甲喪失占有。占有雖不是一種權利卻是一種利益,這是通說見解。所以甲可請求返還占有。如果他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話。
第2小題從民法104條規定反對解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代理人,那麼代理人要求至少是要有行為能力,或完全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代理人,我想沒有一本民總的書是跟我意見不同。
另外從無權代理行為之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權之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而言。而代理的本質我國又係採代理人行為說,若謂無行為能力人沒有如同104條之規定,亦得有效為代理行(還是法律行為)那麼不就跟75條跟第76條違背了...
廖老師是我前輩 不過我確信自己見解沒錯 妳可以再去問問劉春堂老師確認一下
這邊怎麼變成問題討論區了阿>"<
快要二一的的熊:
千小綾說是包山包海包作業...
討論問題當然包括
你有啥問題要討論的?
老師的記性可真好,不過短短的十分鐘就能把學生的樣子給記了下來。
樓上的這位先生以為他這樣說老師就會知道他是誰XD
PS
老師,關於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為占有,我有問春堂老師了,他的回答跟您一樣。(其實我問他的那天,剛好正教到不當得利)
另外一個我還沒問
突然覺得,讀了二年級學了債總、物權,對民總終於有開始慢慢了解的感覺,真的很開心^^
Onei:
男主角是吧!!
謝謝留言!
小草莓:
一般來說大概3年級(有些人是在4年級)時
某天早上醒來或某天晚上要就寢
忽然間發現原來民法是這個樣子的
然後就明白了以前怎都想不透的那些問題
呼呼呼~今天又是照片的日子啦XD
我可以說嗎...(深呼吸~~~我要說囉)
羽潔我真的覺得我有偷偷在崇拜妳(羞)
怡人...不要打我啦(啊啊啊~抱頭狂奔)
千小綾:
等我把被妳認為無聊的祝壽文寫好後
我再來作幾個照片專輯好了...XD
老師啊~那個看A圖的人不是我啊~~~XD
那是禽獸幫另一個仲~陳淫仲阿= =
老師誤會了~~~
我清清白白做人,乖乖的讀民總...
我怎麼會像國中生一樣看A圖勒?
現在大學生沒人在看A圖了啦@@
是陳瑩仲喔!!
很熟的名字
是不是財法的??
對不起姜仲>"<
老師老師~好久不見~最近好不好挖?~我是rebecca~~
最近在摸好久沒碰的物權..跟唸不出心得的債...
頭好大阿~~~
anyway, 好久沒看到老師了,只是來跟老師問個好啦~~~
Rebecca:
妳喔!!
拍拖歸拍拖
書還是要唸一點
網誌還是偶爾寫一下
留言還是要回一兩個!!
功課方面有問題 寫Mail
我馬上回
祥哥‧小六:
有小朋友說你們是父女ㄟ
哈XD
有這樣的爸爸應該很搞笑
有這樣的女兒應該很勁爆
呵呵呵呵呵(打滾)
而且不只我覺得小六很優喔~
死小孩::
妳欠扁...
我跟小六還真的有點父女臉...(小六看到會不會跑去自殺???)
啥叫搞笑??
勁爆???妳完蛋了
妳明天最好蹺課...
我現在要怎麼回我現在要怎麼回
我要回什麼????(掩面)
小六:
要堅強啊...
只是父女臉...
不是世界末日
啥?
妳寧願是世界末日...
....
烏啦啦~烏啦啦~啦啦啦啦啦~
我是不潛水的人
現在在這裡是因為臨時抱佛腳
等一下要去學校上台報告
現在才在看資料
呵呵呵~
親愛的老師
娃兒的自傳寫好了
也寄到老師的信箱了
就請老師過目了~~~
謝謝!!!
希望有寄成功~~~
收到了!!娃兒... XD
臭祥哥臭不臭不臭就不是祥哥要臭才是臭祥哥臭了就不是不臭的臭祥哥~
啊啦啦啦啦啦
死小孩來跟您請安
沒事來過個水留個言喇個賽
希望祥哥一切都超好的啊!
大陸這邊很多網站都看不到
尤其是台灣的新聞
還有祥哥你的網誌啦
難不成你對中國政府有什麼威脅性??
剛剛熊熊想起來我明明就有無界瀏覽的網路瀏覽程式啊
喔耶 終於可以看到祥哥的網誌了
等等慢慢看~
聽說xxxx.blogspot.com
是全部被封鎖的
我幫人來問問題~
敬愛的祥哥啊
如果私人印章被人家盜刻拿去用
咱們也不打算跟他打刑法官司
叫對方簽切結書有拘束力嗎?
呃...小孩我功課真的很爛
問題很簡略不知道會不會很難回答=.=a
問得不清不楚的
而且"簽切結書"要幹嘛用??
以後不再用??白簽
如果說對已經造成之損害
說要負責 那還有點用
果然...
一整個就是很不會問問題-.-a
我我我...去問清楚一點再來
好像也沒有比較清楚
我對原問題真的不太暸啦=.=
轉述功力又差
嗯...大致就是
有一個甲 他的印章被乙盜刻了
甲完全不知道乙盜刻的目的為何
也不知道乙到底有沒有拿這個印章去做什麼事
但為了以防萬一
如果甲叫乙簽切結書
內容大致就是要乙保證如果他過去已經使用印章了
要乙為用印章做的事負責
同時,如果以後甲得知乙明明已經被發現了
還拿印章去使用
乙要為自己做的事負責
這樣的切結書內容是有用的嗎?
(我...我很努力在表達了T.T )
(一整個覺得自己真丟人...)
千小綾::
章就拿回來銷毀啊!!!幹嘛還要盜刻人保證以後不用??
至於要其保證以前用過的責任 是可以
只是本來盜用人乙就要負責 簽切結書是多一道手續而已 甲也比較可以證明自己確是被乙盜刻印章而已
BLOG改的很簡潔,絕得很不錯
另外一問
老師BLOGGER 有支援 RSS嗎
斌:
有啊!
直接打http://yslailo.blogspot.com
就可以了
如果不行就打以下這行
http://beta.blogger.com/feeds/17496305/posts/full
親愛的老師:
好久沒來這兒留言了
一年一度的教師節又到啦!
來跟老師說聲:教師節快樂兒~~~
啦~ 啦~ 啦~~~
草莓的電腦報銷了
好久沒來老師的網誌了
今天是教師節哩
來祝老師教師節快樂
並且謝謝老師的教導~
PS預祝老師下午的祝壽論文的發表成功
草莓會去聽的^^
祥哥教師節快樂啦~
拉拉拉
親愛的祥哥
教師節快樂阿!!^^
很久沒有上你的課了 很懷念呢
親愛的臭祥哥~
嗯...原來讓你忙了好久的祝壽論文
就是今天的重頭戲(雖然我沒去:P)
呵哈 希望認識大家認識千小綾
不會是汝之不幸吾等之幸亦絕非汝之幸吾等之不幸更非汝與吾等之不幸最佳是為汝之幸及吾等之大幸
哇哈哈XD 聽我在喇賽還亂用文法
說了這麼多還不就是要告訴你
教師節快樂!親愛的祥哥~
能有師生緣事件很棒的事:D
娃兒 小草莓 小毛 瓶兒 千小綾::
謝謝你們!!
大三了 要更用功!!!
千小綾 妳倒是背文章背得很熟!!
噢老師我忘了928是教師節
(但有記得放假)
雖然晚了兩天還是祝你教師節快樂~~
新米:
晚記起來總比沒記起來的好!!!XD
雖然晚了2天還是謝謝妳的祝福!!
今兒個是老師生日呢~~~
趕快趁時間還沒過 來留個言~~~
老師要多多照顧身體喔 別忙壞了~~~
節哀
謝謝怡人!!
我會注意保重的!!
祥哥~
我也申請了一個帳號在這耶
不過怎麼跟祥哥的差很多XD
慢慢摸索中...
我是小毛
小毛::
你很早以前就申請的
所以不是 blogger Beta
你乾脆重新註冊申請好了
玩舊版比較困難就是了
不然 我把以前blogger舊版用的範本給你好了
現在這個好像是新的耶
因為之前申請的帳號跟密碼都忘了~"~
所以新申請了一個~
小毛::
看Navbar(螢幕最上面那行)要像我的才是Blogger Beta版!!
喔喔~原來如此啊
謝謝祥哥~
稍微看了一下
要加上一些花樣似乎沒想像中的難
我的網誌有時鐘耶XD
小毛::
才剛開始而已了
再來你會發現Blogger跟無名相比少了很多東西
例如留言板 相簿啦 計數器等等
所以你會發現很多很好玩外掛服務
Blogger魅力在此
祥哥~
Blogger真是太有趣啦
可是發表文章怎麼都不行換行啊?
按enter它都不理我~
可以請祥哥指教一下嗎
謝謝祥哥囉<(_ _)>
不會啊!!
我沒發生過這種問題
不過
我通常都是在Word寫完後
在Copy貼到blogger的編輯區後再發表
謝謝祥哥的提醒
因為上BBS的關係
平常上網都是用KKMAN瀏覽器
忘記用這個看網頁偶爾會怪怪的
換IE開就ok了
喔對了
新格開張~
歡迎祥哥蒞臨啦拉拉~
小毛啊!!
恭喜啦!!!
去逛了
慢慢玩吧
很快你的Blogger就會花花綠綠的了
親愛的臭祥哥
最近好不好啊~
我的爛爛小電腦最近重灌無數次
[我的最愛]就丟掉無數次
終於又找回這裡啦><
這學期好少上線
都沒有跟你聊天
考試時間亂亂飛
上線時間就更不固定啦
喇了這麼多
就是要跟你說很想你啦>///<
希望你每天都很好
身體勇建
上班有力
下班有閒嘿
是啊!!
有好久一陣子了
其實法學93來的也越來越少了
司法2005的就更不用說...
最近有忙
忙完再說吧!!
親愛的祥哥:
聖誕節暖暖
雖然有教授連署說不應該過聖誕
但我覺得過節日
只是因為它氣氛暖暖
希望大家都開心心
願祥哥和學嫂天天很開心
大平安又大健康
聖誕節快樂!
老師我需要你的幫助
以後可能會很稍微頻繁...
我是指問問題
斌斌::
哪有啥話可說
只要大家有課業上問題
就隨時丟過來吧!!
親愛的老師:
好久不見!!!
要祝老師新年快樂啦~~~~
怡人最乖了
節日都沒忘來祝福
嗯 是很久沒見了
找期末考前一天
大家聚聚好了
老師,我寄信到你GMAIL了
是真的法律諮詢= =
老師新年快樂~~~
這是加上對學嫂的雙倍祝福XDD
雖然我很久沒有浮水留言的
不過都有乖乖定時上來看更新XDDD
小六也是乖!!!
祝小六新的一年
所有願望都達成.....
老師啊
我最近遇到一點瓶頸
就是林誠二說保證很重要啊所以我就從保證開始看
可是我沒辦法理解像保證這種片務契約
債務人不負擔債務要替他清償
但是債務人就算清償了保證人也沒有什麼好處
那為什麼還是會有人願意當保證人
這一點我怎麼想都想不透(至少我就不會去當啊又沒好處= =)
所以我債各念了半天還是沒什麼進度大概我這個人太主觀了
新米::
會替人保證的原因很多
"有好處"只是其中一個
比如說票券公司會替人作"商業本票"保證
因為可以賺錢
一般人就是基於人情關係才會替人"保證"
真的是一點好處也沒有 所以人呆是"保"
唸法律的好處是讓自己不會去做對自己沒有好處的事以外(像妳唸了保證 就不會去當保人) 主要是要去替別人解決事情!!
所以 放開妳認為合理或不合理的觀感!!
再不合理的事 也常發生
律師或法官就是在處理解決這些"別人家的"事
而不是學了來處理解決自家的事
所以新米還是加油吧!!!
親愛的祥哥
我是生活在另一個世界的小鬼
我的生活總是和考試的內容大異其去
我總是忘東忘西忘了上網熱線
我總是想要住大家快樂卻忘重要日子
於是在偶爾的偶爾的撥號上線
來留言告訴你我今天有來過
然後希望你平安健康快樂依舊
千小綾::
一直都是乖小孩
偶爾記得來留言
讓祥哥知道妳過得很快樂就夠了
有熊欺負妳的話
記得來說
讓大家一起獵捕他...XXD
老師~我是Rebecca~好久不見喔!
謝謝老師在百忙之中還抽空回答我的問題,真的很感謝!!現在問題算是解決了,媽媽還是選擇與銀行達成協議,媽媽說這樣也好,才不用在學校跑來跑去麻煩人家,anyway,謝謝老師的幫忙,跟老師講完電話後,媽媽心情好多了,至少有個方向,媽媽也很感謝,謝謝老師喔!
祝老師新年快樂~!恭喜發財~!
Rebecca:
也沒實際幫到什麼忙!!!
解決了就好。
無名小站又壞了(是在維修),
所以在這回覆。
是好久沒見 上次看到妳是在仁園前
嗯 瘦身有成(蠍子想做的事一定都會成功)
也祝妳新春愉快。
喔
無名真的很可惡...
考慮來跳槽~~~
老師跟師母也情人節大快樂!!!
過年期間回家過年沒電腦用
所以現在回台北才來向老師拜個晚年
祝老師新年快樂 身體健康
新的一年裡能事事順心
忠禎:
謝謝!!
祝你來年年年順意
考試試試高中
老師我第一次用這個不知道要在哪留言
就祇好亂留
你有看到我問的問題嗎??
那我再問一次好了 拜託老師幫點小忙
1.蔡炫儒他媽媽有一筆土地糾紛已經纏訟七年,歷經三次土地鑑價(他媽說通常只有兩次),且他家對這筆土地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但"似乎""好像"法院與建商有官商勾結的可能 過年前他媽媽在等待第三次土地鑑價
也換了一位新的律師
耶...老師您對物權了解嗎!?雖然我很喜翻物權但這明顯已經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所及
王澤鑑的書我只買了前兩本
如果老師大概看的懂我在說什麼的話我就可以在說清楚點了!
非常感謝!(鞠躬)
春暖花開 小心感冒
斌斌謝謝你的詛咒... XD
正感冒中...ORZ
想請問的是
218-1 跟 225II 之差別? (法律性質?)
問題好像很不精確,就是請老師的專業
來問問這兩條的差別跟適用
例如218-1
賠償債權人之後,負賠償責任的人可以請求其物的所有權?或者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而225II 不會舉例就是代償請求權就是了
因為重修苦思中 ..
然後額外問218-1 是請求權,那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可以不答應賠償人的請求嗎?
那不答應的話,好像賠償請求權人,得賠償之後,原本的物或者對第三人請求權還在,感覺不公平 ?
還是說只要負賠償責任之人,賠償之後,他只要用218-1 就一定可以請求,而218-1只是看負賠償責任之人,要不要主張權利而已
希望老師看的懂問題 ....謝
可回godofgenius@msn.com
樓上的::
回了
真是欠你的
真是感謝
不過我聽不懂老師語氣
是正面 還是負面的阿 ?
哈哈
是負面的話 就先謝謝跟抱歉
哈哈
沒啥正面或反面
也只是說
"老師"
本來就應該回答學生問的問題
老師我超衰的票據被當了
李欽賢真是關關難過關關過啊
我只要想到四下再度要遇見他我頭就痛
老師他不是你的老師嗎
你幫我跟他說法學三朱槐瑾小姐
認為票據是一本天書
互相不認識 念了要噴吐
請他高抬貴手阿彌陀佛
祝老師暑假(其實沒暑假我知道)快樂YA!
朱啊!!
我的票據法也很爛...
好像是64還是68而已
公司法好一點
所以 我從來就不是李老師的好學生...
twitter 的用處?
還有留言使用者限制 ?
Twitter是自己碎唸的微型部落格系統
也就是說有時不想寫落落長的文章又想跟別人分享心情的話就可以用Twitter
對
使用Twitter必須Sing up註冊成為使用者
感冒,煩
路 徑:我阿爸->我阿母->我
嚴重程度:我阿母>我>我阿爸
現 況:我阿爸-好了
我阿母-超嚴重
我-鼻水關不緊,微咳,還OK
喔!
父親節到了!!!
祝世界第一名牌Y.S.L先生:
父親節快樂~~~
颱風天上班要小心!!!
不要淋到雨感冒喔~~~
娃兒乖...
放心
有師母在
想感冒都難
啦 啦 啦 ~~~~
今兒個是情人節!
祝老師和師母情人節快樂~~~~
啦啦啦~~~~
娃兒真是乖...
娃兒也情人節快樂...
大二囉~
法科瞬間爆增
有的忙囉~
新的一學期
祝老師 事事順心
謝謝!!大二跟大三是修習法律科目最重要的時段...加油...有課業上問題就隨時來信或留言...一起討論...
收到千小綾與黑胖熊的r教師節卡片了...謝謝啦啦啦啦...卡片很cute...一對熊...一隻大熊跟一隻小熊...
法學93已經大四了...可我怎老是覺得他們還是在大一啊....
嘿嘿
我還一直在想不知道祥哥有沒有收到咧
胖子笑我寫的真八股T.T
很衝動的把它寄到事務所
因為不是公文很怕被當成廣告信件=.=
記憶中老是大一
應該是因為我們"相由心生"吧
哈哈
青春洋溢的心啊~(迎風奔去)
啦~啦~啦~~~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老師生日啦~~~
祝:老師生日快樂啦!!!
HAPPY BIRTHDAY~~~
老師~~
生日快樂ˇˇˇ
抱歉沒有祝壽賀文XDD
不過有超有誠心的祝福XD
生日快樂
老師也快到了有人要替你寫祝壽論文了
這樣感覺有大咖到
呵呵
娃兒..小六..斌先生:謝謝你們...祝壽文那還早的很...
老師你挑有空的時間 來幫你去看電腦吧
怡人也想去
大概假日比較方便
感謝老師跟師母~
斌斌:是我們該謝謝你...佔用你的假日..
祥哥的版版消失了一下
我才問千千說怎麼不見了?
今天就出現咧
哈哈 我終於又可以進來啦~
呵呵....
是自閉了一下下
甲台灣人住天母,一天在天母街上被乙美國人的狗咬傷,丙德國人誤以為是自己的狗咬傷甲,所以就賠償了甲醫藥費。後丙發現其實是乙應該要付醫藥負,故告乙。於是請問士林地方法院該如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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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救我~我知道你在忙
這是國際私法的問題?
想請教您...><
簡單地說:
一、美國人乙的狗咬傷甲?乙是否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無構成侵權行為?
按涉外案件之侵權行為,依行為地法(涉民第9條)。本件行為發生地為中華民國,故依我國法律判斷之。查動物傷人,依我國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占有人須負侵權行為責任。故乙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德國人丙是否可以向乙主張權利?則視丙之行為是否符合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或不當得利(民法第179)之規定。且是否構成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依事實發生地法律判斷之(涉民第8條)。上開事實發生地在中華民國故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丙誤認自己的狗而支付醫藥費,依我國民法第172條規定,將他人事務認為係自己事務而處理(誤想管理),如無法律上之義務,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學說上有所爭執。一般以為管理人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故應不構成。
惟丙支付甲醫藥費,使乙對於甲之債務因而免除,故乙受有利益,丙受有損害,丙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國私的問題在此先謝謝老師~感謝萬分
------以下就是老師的專業(債各)-------
我保證這是期末考抱大腿最後一科請教!!
有三題,不過第二題我有找到判例決議,所以就只有兩個題組,麻煩老師草擬正確答案方向就可以了。
(一)租賃
1.甲租車給乙,乙復將A車交予其夫駕駛.途中A車燒燬.試問:租賃之法律關係如何?
2.房屋租賃契約,有所謂的押租金.押租金如何請求?向誰請求?尤其碰到租賃物移轉時,押租金如何請求?向誰請求?
3.租賃物不慎燒燬,關於民法434條之規定,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份,如何釐清?
(三)僱傭與委任最大不同在於,委任係本於自己的專業知識,可以自我裁量.但僱傭責任中,僱傭的特色是無裁量餘地.你告訴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完全接受僱用人的指示.在此情形下:
1.若他們之間約定,在服勞務期間,對於第三人所發生的損害,僱用人不負責任.這個約定,其法律效果如何?
2.若在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有無不同?
p.s 律師的業務真多..還要寫考卷
(自己毆飛)
(三)僱傭與委任最大不同在於,委任係本於自己的專業知識,可以自我裁量.但僱傭責任中,僱傭的特色是無裁量餘地.你告訴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完全接受僱用人的指示.在此情形下:
1.若他們之間約定,在服勞務期間,對於第三人所發生的損害,僱用人不負責任.這個約定,其法律效果如何?
2.若在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有無不同?
1. Ans:
第三人?抑或是受僱人
但不論何者,都可以約定,但須注意第220條規定。
2. 承攬人是獨立工作之人,故除關於工程之定作或施作係定作人指示,且指示有過失者,定作人須依民法第189條負責外,對於承攬人之過失,定作人不負責任。
(一)租賃
1.甲租車給乙,乙復將A車交予其夫駕駛.途中A車燒燬.試問:租賃之法律關係如何?
2.房屋租賃契約,有所謂的押租金.押租金如何請求?向誰請求?尤其碰到租賃物移轉時,押租金如何請求?向誰請求?
3.租賃物不慎燒燬,關於民法434條之規定,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份,如何釐清?
1. Ans:
(1) 甲租A車給乙,乙將A車交予其夫駕駛,途中A車燒燬,則因租賃標的物已經滅失不存在,依實務見解,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即歸於消滅,乙無庸負給付租金之義務。
(2) A車燒燬,如係因乙夫之事由所致,則依民法第433條規定,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得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請求乙之夫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包括甲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216)。即A車所有權之滅失之損害及相當租金收入之損失。
(3) A車燒燬,如非係因乙夫之事由所致,則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反面解釋,乙不用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2. Ans:
(1) 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係屬要物契約,為租賃契約以外而成立之契約關係。
(2) 押租金契約之目的係在擔保承租人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於租賃契約關係消滅後,承租人並無債務不履行或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時,出租人始負有返還押租金予承租人之義務。換言之,出租人之返還押租金義務,以承租人無債務不履行或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為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承租人方得向出租人請求押租金之返還。
(3) 租賃物所有權,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中移轉時,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由所有權受讓人承受出租人地位。至於押租金契約非係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租約,且實務認為押租金是要物契約,故除出租人有將押租金交付於租賃物所有權受讓人外,受讓人不承受該押租金返還之義務。
惟亦有學者主張押租金係屬從契約,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時,因第425條規定,租賃權當然移轉予受讓人,押租金既係租賃債權之擔保,依民法第295條規定當然移由受讓人承受。但此為少數說。
3. Ans:
(1) 按租賃物因承租人之事由而失火滅失時,如其係因承租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承租人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且須負侵權行為責任,二者處於請求權競合,出租人得同時或擇一主張之。
(2) 租賃物非因承租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失火滅失者,因侵權行為之過失係以抽象輕過失為標準,故是否仍有發生侵權行為責任?即不無疑問。實務認為此際,應採法規競合說認為民法第434條排除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
學者間則大都採請求競合之相互影響說,認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於此應受民法第434條規定之限制,簡言之,於承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另有學者主張民法第434條限縮解釋於不動產始有適用,蓋動產租賃者通常非係弱勢,無特加保護之必要。是依此說,則無民法第434條與侵權行為發生競合之問題,即承租人不得主張民法第434條。
考完試了,過來謝謝老師的幫助
謝謝~
祝你all pass...
老師對我跟斌斌真的是很有情有義!
疑難雜症全都包!~~~
小孩我要回家避寒享受天倫樂了~~~
特來稟報一聲!
祝老師寒假快樂
小朋友年輕不懂事 改考卷就不要太計較了~~~
沒事多笑笑 多笑笑健康~~~~~~~~~
你們對我也是有情有義...
哈哈~~~恭喜新年好~~~!
娃兒來拜年了~~~
祝老師&師母
新春如意、吉祥年年~~~
新年大快樂~~~~~~~~~~
來說新年快樂的~XDDD
祝老師和師母新的一年平平安安.吉祥如意~
娃兒及小六:
謝謝!!!
也祝賢伉儷新年及新學期的新希望都能實現...
恭喜新年好
過年沒煩惱
(本來想打電話但是太害羞)
祝親愛的祥哥及師母新年快樂
身體健康出入平安\(^0^)/
千小綾又長了一歲...
會更聰明更懂事更知足更快樂...
祝新年快樂
是事都是鼠一沒數二
祝老師&師母:
情人節快樂~~~~
獻上來自太空的玫瑰一朵~~
http://kuso.cc/3d*t
謝謝娃兒!!
您好,
我們是長昌網路後援會。我們最近正在舉辦一項徵文活動,希望部落客可以針對謝長廷先生與馬英九先生的政策進行比較。入選即可獲得稿酬兩千元。
在此希望您能踴躍參與,並多多給我們支持指教。
活動網址:http://frank2008.tw/prize.jsp
長昌網路後援會敬上
哎呀~
好可愛的貍貓呢~~~
胖嘟嘟的肚子~~~
很有一排青蛙
真有日本風情~~~
古樸&喜感的照片
I LIKE IT~~
還有一隻烏龜大大...你大概更喜歡...
烏龜~烏龜~烏龜~~~
沒圖沒真相(伸)~~~XD
感性文~~
害我想哭了啦。。。。
老師要來參加畢業典禮啦~~~~
照相照相照相~~~~~~~~~
貍貓旁邊不就是一隻烏龜嗎???
暑假要結束,看了一下系網,老師好像這學期不授課了~。
不管怎樣祝身體健康,繼續愛好著民法~~。
學生我是來拜訪的 ^^
親愛的祥哥
20080928是法學93認識你後的第四個教師節
願你開心開心還是開心
健康健康更健康
好啦因為綾小千覺得這些比什麼都重要
所以再這麼祝福也是這些老梗然後就詞窮了
那就說最符合時節的
教師節快樂!
祥哥:
搖瓶兒也來
祝您教師節快樂喔!!!
嗚嗚....每年就綾小千跟搖瓶瓶會記得(娃兒也記得)...其他星星是被摘了嗎????XXXD
老師
我這顆星星來了~~
不好意思喔
速度慢了一拍
哈
教~師~節~快~樂~!!!!!!!!!!!!!
哇!!!好亮的星啊...好久不見了的林小姍...應該是在用功吧!!!XXXD
哈哈哈
雖然很亮
但我不是流星啦~~
是每天晚上抬頭看就看的見的那種恆星!!
所以 以後我會常出沒的^^
法學93各位好久不見~
相信不少人都在補習班?自己的未來打拼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到行政院前學生們靜坐的消息
當然他們現在已經轉移陣地了
是的...我知道這幾天已經夠亂了
但是耐心的爬完相關文章我認為很多部分都值得各位想想
李明璁老師Ptt2個板:camduck
相關消息:
http://live.yahoo.com/wenli 現場Live(有主播旁白)
http://live.yahoo.com/wineman_tw 現場Live(高畫質)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9624(苦勞網)
http://twitter.com/anarchichi(推特短訊回報)
http://www.wretch.cc/blog/okborn/5406404(個人部落格)
http://tingaries.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html(個人部落格)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85135(鯨魚網站)
會使用BBS的同學應該不在少數
讀書之餘還有空上個網的也應該不在少數
不要被媒體誤導
請上李明璁老師的個版看看
這是個沒有任何顏色的活動
我並不是煽動而是希望大家能夠看看這些消息
LIVE也很忠實的呈現現場的狀況,比媒體還要忠實
最後祝各位順利達成目標~
親愛的老師:
祝您生日快樂~
祝您生日快樂~~
祝您生日快樂~樂~樂~~~
祝您生日快樂!!!!!!!!!!
(灑花轉圈圈~~~~~~~~~~~~~~)
親愛的祥哥:
生日很快樂!
你收到了嗎收到了嗎?該不會被收發室當成廣告了吧一口一
我背負著七個人的責任啊(壯志滿懷)
不管不管,這裡有年月日星期連幾點幾分幾秒都有
標示著我有準時來
今天考試大串聯好恐怖,但我有記得是重要的日子
唉唷我在說什麼好聒噪
還是要再來一句:親愛的祥哥帥老師生日快樂!
好久不見這裡
特地留個痕跡
老師您好,新年到了,祝老師新的一年裡,可以身體健康、事事順心。
老師好:
好久不見最近老師還好嗎?
偷偷跟你說我最近走回老路
默默在準備司法四等(書記官)
這就是我最近悲慘的近況 囧
祝老師身體健康!
朱啊:
善變是美女辣妹的"天賦人權"
謝謝祝福...最近老人家還好
也祝妳一切順心...成為法界女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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